孙金山律师,前优秀刑事法官,现优秀刑事律师,供职于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孙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只办理刑事案件,至今已审理、辩护全国各类刑事案件200余宗,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及各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刑案,屡获当事人高度评价: 在审结陈某某水车致死人命一案后,家属给其送来了写有“某市第一案,金牌法律人”的锦旗; 在辩护苏某销售假药一案时,苏某称其为“正直正派好律师”,逢年过节经常邮寄感谢信表达对孙律师的感恩; 在辩护罗某某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这一生能遇到您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对我们的好……”; 在辩护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十年法磨剑,寒光锋芒现,大道心中存,只为正清源,你们是共和国的律师,你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能遇到您是我的运气……”; 在辩护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家属称:“孙律师,您是一位优秀、卓越、非凡、正义的好律师!”; 在辩护郭某非法经营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一条微信说:“孙律师,刚才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不要在巨大的压力下顺应环境,坚守内心,响应内心的呼唤,让我想到了您……”; ……。 孙金山律师一直秉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的理念,力争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让委托人发自内心的肯定与感恩。 孙金山律师曾办理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 郑某某3亿元合同诈骗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蔡某某1亿元合同诈骗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 3、 赵某某12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上海市二中院二审; 4、 刘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安部督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5、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上海高院二审; 6、 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上海二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 7、 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8、 闫某某75人电信诈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9、 苏某销售假药案——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金华市中院二审; 10、 郭某非法经营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 11、 宫某某非法经营、逃税案——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12、 温某某网络技术盗窃第三方支付公司案——上海一中院一审; ……。 孙金山律师认为,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终生致力于敬业修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根,“才”是叶。有德无才不可怕,只要持续“修炼”,终将枝繁叶茂。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孙金山律师只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全国办案,每年受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8宗,以确保案件质量。 联系方式:1330533698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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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添加微信无罪辩护,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当一个人被控告犯罪时,他有权利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无罪辩护,这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无罪辩护以法律公正和正义为核心,代表了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平等。 无罪辩护不仅仅是为被告争取无罪的机会,更是为了保障整体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对待。无论案件有多么复杂,律师都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坚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无罪辩护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并展示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通过调查取证、证人传唤、交叉质询等手段,律师致力于揭露真相、澄清事实,使法庭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无论案情如何,律师都要竭尽全力为被告争取最好的结果。 无罪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了人权和司法公正。它承认了每个人的无辜推定原则,确保被告人不会因为错判而蒙受不白之冤。它也展示了司法制度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在公正的法庭上行使自己的权利。 无罪辩护是为了维护正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只有通过无罪辩护,才能实现对冤案的纠正、对真相的发现,并最终还原一个公正正义、信仰法治的社会。无论处在何种位置,我们都应该秉持法律精神,坚守职业操守,为无罪辩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无罪辩护是为正义而战的过程。它代表了法律制度的公正与平等,为被告人提供了平等的辩护权利。无论面对何种指控,无论案情如何复杂,无罪辩护的目标始终是为了保障公正、揭示真相。唯有坚守法治精神,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入室盗窃是指犯罪嫌疑人擅自进入他人住所、办公场所等封闭空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财物的行为。这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入室盗窃属于刑法中的盗窃罪。 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最为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包括入室盗窃在内的多种形式。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入室盗窃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具备以下特点和构成要件: 一、非法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等封闭空间。入室盗窃犯罪行为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未经合法授权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等封闭空间,即具备非法侵入的特征。 二、盗窃他人财物。入室盗窃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包括金银珠宝、现金、电子设备、证件等各种贵重物品。 三、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盗窃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盗窃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入室盗窃行为,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入室盗窃的处罚情况如下: 一、如果入室盗窃的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入室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如果入室盗窃数额较大,构成“入室抢劫”的,依法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如果入室盗窃数额较大,构成“抢劫杀人”的,依法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入室盗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形式,其构成要件包括非法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等封闭空间、盗窃他人财物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对于入室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予以了严厉的处罚,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
无罪辩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无罪辩护的原则,并从不同角度解释其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接下来将由西宁无罪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西宁无罪辩护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无罪辩护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应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为止。这个原则反映了“推定无罪,法盾保护”的信念,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在中国法律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应用,作为法律程序的基石,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突破法治成为无罪辩护的重要原则之一。突破法治意味着不以法律为基础,以伦理、道德、常识等其他因素作为论证的依据。在无罪辩护中,如果律师能够通过突破法治的方式证明被告人的无罪,那么法庭有责任接受并考虑这些证据。这种原则的存在使得无罪辩护更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 第三,合适的审判程序是无罪辩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合适的审判程序包括公正的法官、公正的审判、有效的辩护权等。这些方面的缺失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对待。因此,在无罪辩护的过程中,确保合适的审判程序的实施至关重要。 第四,无罪辩护的原则还包括充分调查的要求。调查必须准确、全面、客观,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中国,司法机关必须积极开展调查工作,收集并审查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只有通过科学、严谨的调查,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无罪的辩护机会。 此外,无罪辩护的原则还要求保障合法的辩护权利。辩护权是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辩护的基本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平等地参与辩论和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在中国法律实践中,被告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利,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并有权自行提供案件相关证据。 最后,无罪辩护的原则还要求公正审理。公正审理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公正、中立的判断,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在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公平、公正的改革,以提高无罪辩护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无罪辩护的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突破法治、合适的审判程序、充分调查、保障合法的辩护权利和公正审理。这些原则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保障,确保了无罪推定的实施,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无罪辩护的原则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西宁无罪辩护律师,西宁无罪辩护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取某种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根据其性质和手段可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本文将从刑法角度介绍中国常见的几种犯罪类型,包括财产犯罪、人身犯罪、安全犯罪、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一、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这一类别下包括多种犯罪类型,如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处分他人动产的行为;抢劫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动产的行为;诈骗是以欺骗手段取得不法利益的行为;抢夺则是以暴力手段掠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人身犯罪 人身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身体和精神权益的行为。这一类别下包括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类型。杀人是指故意或过失将他人生命剥夺的行为;伤害是指故意或过失给予他人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强奸则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三、安全犯罪 安全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行为。这一类别下包括恐怖主义、贩毒、走私等犯罪类型。恐怖主义是通过实施暴力行为,威胁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贩毒是指非法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走私则是指非法从境外进口或输出禁止的物品的行为。 四、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犯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的行为。这一类别下包括贪污、受贿、侵占、金融诈骗等犯罪类型。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则是指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金融诈骗是指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金融利益的行为。 五、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这一类别下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网络盗窃等犯罪类型。网络诈骗是指通过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在网上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是指利用网络获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网络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他人信息或者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总结:以上仅是对中国常见的几种犯罪类型进行了简要介绍,实际上,犯罪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新的犯罪类型也不断涌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在不断加强。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事,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围绕着犯罪与惩罚展开,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刑事领域不仅仅是一场游戏规则的较量,更是涉及众多生命和命运的复杂较量。在这个充满挑战和纷争的领域中,我们需要不断探寻使刑事更加公正与人性化的途径。 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刑事承载着保护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使命。司法机关通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对罪犯进行制裁,以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刑事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可能带来过度惩戒、滥用权力和不公正的现象。因此,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以正义为核心的原则,避免对人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与此同时,我们还面临着一些复杂犯罪问题,需要更加系统、专业的方式来应对。网络犯罪、跨国犯罪以及经济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不断涌现,给刑事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优化刑事制度,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素养和侦查手段,以更好地应对这些复杂问题的挑战。 刑事还应当注重人性关怀和矫正作用。虽然刑事主要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但我们不能忽视改造和教育的重要性。针对一些非暴力犯罪和初犯者,我们应该采取更温和的措施,通过心理疏导、教育培训等手段,帮助其重新认识社会规则和价值观,为他们走向正义之路提供更多机会。 总之,刑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工具,有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我们必须保持公正、权威和专业,并不断探索创新的方法来提升刑事领域的效能和公信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一个更加公正、人性化的刑事领域。
在司法领域中,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和自由的基石。而无罪辩护作为一种保障被告人权益的手段,是实现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途径。接下来将由西宁无罪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西宁无罪辩护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需要尽力挖掘事实真相,为被告人提供最好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因此,无论被告人是否有罪,律师都应该全心全意地为其辩护。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辩护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有些律师可能会出于某些利益或压力的考虑,选择不去积极维护被告益,从而导致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被动性。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的建设,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无罪辩护不仅是维护被告人权益的手段,也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只有充分保障无罪辩护的实施,才能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障。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西宁无罪辩护律师,西宁无罪辩护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在各种商业和个人交易中,合同都具有约束力,可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利益。然而,有些人却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从而造成了不小的社会损失。接下来将由西宁合同诈骗案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西宁合同诈骗案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诈骗,指的是以虚假、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基本规则。合同诈骗通常采用各种欺骗手段,比如虚构商品、隐瞒重要事实、故意误导等,从而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合同诈骗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信誉。因此,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我们需要加强防范,提高警惕,避免成为诈骗者的下一个目标。 对于合同诈骗行为,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打击和制止。首先,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增加对诈骗犯罪的惩处力度。其次,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对合同交易的认知和警惕性。最后,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促进公众对于合同诈骗的深入了解和反对。 总之,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侵害了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道德教育,营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让合同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西宁合同诈骗案律师,西宁合同诈骗案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今天,我听到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情:我的朋友小明在深夜遭遇了一名疑似罪犯的人追踪。接下来将由西宁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西宁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据小明讲述,当晚他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感觉到有人在跟踪他。他试图加快步伐逃离,但是那个人却跟得很紧。小明感到十分害怕,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呼救。 警察很快到达了现场,但是那个人已经消失了。警方通过调取附近监控视频并走访周边居民,最终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原来他是一名前科累累的罪犯,正在逃避警方的追捕。 这件事情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刑事的严重性和围绕着它的环节。虽然我没有亲身体验过类似的事情,但是从小明的描述中,我能够感受到他当时的恐惧和无助。 作为普通人,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并学会自我防范。同时,也要相信警方的力量和能力,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刑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西宁刑事律师,西宁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公安机关异地拘留时间是十一天,若是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实施逮捕的,则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逮捕申请。刑事拘留满足保释条件的,便可以申请保释。 一、公安机关异地拘留时间是多久 公安机关异地拘留时间是最长为11天。拘留后的24小时内对人犯进行第一次讯问。认为需要对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可以保释吗 刑事拘留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有案底吗 提醒,刑事拘留后是不会有案底的。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只有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才会留下案底。
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区别是结果犯以达成犯罪结果认定为构成犯罪,而行为犯无需达成犯罪结果,只需实行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有可能是结果犯。 一、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区别 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区别是行为犯只完成了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构成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危险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成立犯罪不需要结果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的犯罪。但同时认为,有的行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宁),有的行为犯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伪证罪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因此,结果犯与行为犯中都可能有危险犯;换言之,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 三、结果犯的常见罪名 提醒您,结果犯的常见罪名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醉驾自我辩护材料的撰写要注意阐明自己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并且认罪态度以及悔罪态度好等情节。醉驾的处罚首先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次要根据触犯的罪名以及情节严重性定罪处罚。 一、醉驾自我辩护材料怎么写 醉驾自我辩护材料的撰写要阐明自己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相对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潜在威胁相对较小。这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2.持有有效的驾驶证,车辆牌照齐全。 3.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4.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二、醉驾的处罚 醉驾的处罚方式如下: 1.刑事处罚 如果无人员伤亡的或受害人伤情较轻的,则仅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以下情况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的标准 醉驾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根据的。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驾。提醒您,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故意伤害犯罪和寻衅滋事犯罪是经常听见的事情,在诉讼过程中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辩护词。 一、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辩 护 词 范 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田XX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怎么判的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三、如何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有人将是否具备流氓动机作为区分标准,他们主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有流氓动机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流氓动机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赞同。事实上,对于寻衅滋事罪是否必须具备所谓的流氓动机,就连“两高”也摇摆不定。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两高”认为寻衅滋事罪需要流氓动机,但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两高”又认为寻衅滋事罪不需要流氓动机。北京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因此,没有必要对这两个罪名作出区分,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时,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量刑即可。 综上所述可知,辩护词可以立足事实,依据法律进行罪轻等目的的辩护。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的,也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那么骗取贷款无罪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一、骗取贷款无罪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骗取贷款无罪辩护意见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律师,出席今天的庭审。通过开庭前的阅卷、调查,以及跟被告人的详谈,我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我认为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把民事案件办成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本案并没有受害对象,不属实骗贷罪 本案的报案,是源于一个叫李书某的人自己被李XX(本案第二被告)诈骗,事由是申请到的银行贷款,有一部分被李书某拿了。这实际上是李书某和李XX之间的民事纠纷,最多也算李XX诈骗李书某,属普通诈骗,骗贷罪的受害对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的受骗者是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是贷款客户。而本案中,某某银行某某分行并没有报案。因为银行方面并没有认为自己受骗。因此,这是一起没有受害人的骗贷案。 2、被告人陈某某没有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陈某某“授意或放任”XX公司职员使用伪造的购车资料为客户办理贷款,但从本案证据来看,多份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公司是禁止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贷款的,陈某某再三强调,不能通过造假、做空单去申请贷款,并为此开除了违规的李XX,当时公司对李XX罚款一万元,并张榜公布。如果是陈某某授意或放任,那李XX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贷款就符合陈某某的意图,也符合公司的利益。目前,除了我们已经申请排非的口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某参与造假,证据链存在硬伤。 3、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起诉书指控,截止案发时,有8041124.64元“逾期贷款”,这并不符合事实。银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偷换了概念。假设客户贷款100万,分36个月还清,每个月还款3万多,如果某个月没还,那应该是由银行催款,或者由担保公司垫资,而不能算作是100万逾期贷款。因为所谓“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都是在2017年2月11日以后到期(范某除外,案发前已经结清),最晚到2018年5月19日,案发时根本没到期。所以,本案案发时不存在逾期贷款。那么,这个804万多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是公安机关把暂时未还的借款人的所有本金加起来,又加了三年利息,出来一个天文数字。而这个数字,是假设出来的。 根据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客户贷款基本上未到期,暂时逾期的也由某某伟业代为偿还,而且某某伟业根据合同约定还有连带担保责任,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本案中某某伟业和陈某某均不构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 而且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中某某伟业是一个中介公司,也是一个担保主体,银行放的款是给客户而不是给XX公司,某某伟业不但收不到贷款,而且承担着连带担保的风险。怎么收到贷款的客户没有以骗贷罪追责,而提供担保的公司员工以骗取贷款罪追责呢?史无前例。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个与本案非常相似的案例,江苏省某某县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将刘某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是以虚假手段申请贷款,也获得了贷款,但是因为提供担保,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某某县公安局对刘某作撤销案件处理。本案也同理应做贷款纠纷处理。 4、建议合议庭对陈某某判决无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存在诸多程序违法,我们在排非申请中已经提及。今天的庭审中再度暴露出公安机关为了利益插手经济纠纷,违背公安部的规定办案。在公安侦查阶段,他们采取各种不正当方法取证,陷人于罪,又隐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该入卷的讯问笔录不入卷,伪造提讯解压证,诱供、逼供。检察机关在提讯过程中,也隐藏了多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讯问笔录,违反了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机关不能为了指控只提供有罪证据,而对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进行隐藏或毁灭。两年多来,被告人陈某某深受程序违法之害。现在,我们寄希望于法院,可以排除这些干扰,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刑事案件需要控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罪,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辩方本来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但我们提供了28份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请法庭综合考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一直被取保,完全有判决无罪的基础,恳请法庭对他做出无罪的判决。我相信,只有无罪的判决,才能经得起时间和社会的检验。 辩护人 日期 二、辩护律师怎么收费 辩护律师收费受以下因素影响:司法局关于收费的规定;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当地的经济状况;案件的复杂程度;刑事案件,律师还考虑面临的风险;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三、辩护词格式是怎样的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骗取贷款无罪辩护意见词怎么写?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你对刑事辩护词的相关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般需要辩护人从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阐述事实经过,争取被告人无罪或减刑,可以选择从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角度入手。辩护词一般包括序言、理由和结论三大部分,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开头,需要逻辑严密,明确表达诉求。 一、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据我国的法律,认为其他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有道理,我同意。同时,我也为被告人胡某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罪,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轻伤的程度,二是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三是造成轻伤的原因。下面,就这三个因素提出我的观点: (一)本案的轻伤,是轻伤中较轻的。轻伤认定标准规定:造成两根肋骨骨折才构成轻伤,而造成一根肋骨骨折,只有在造成移位的情况下,才构成轻伤。本案中,中级法院的鉴定认为:受害人吕某的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并有轻微的移位,构成轻伤。这说明,本案的轻伤,是轻伤的起点,是轻伤中最轻的伤情。辩护人认为:属于有争议的轻伤,是可以不认定为轻伤的。而本案中竟为此拘了五个人,捕了四个,诉了五个人,是否公平与得当?我从以下第二个因素中说明。 (二)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与吕某的伤情没有因果关系。 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两个行为涉嫌伤害,一是被告人对受害人说:赶紧交出帐来,要不被别人砸死了,并用手拨了受害人的头一下;二是在受害人被他人拖拉的过程中,被告人向受害人踢了一脚但没踢上。就这两个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伤及到受害人的右侧肋部,与受害人的右肋伤没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也就是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的轻伤负责。 本案中,有一个关键事实不清:受害人在医院的主诉中称其右胸部被人打;受害人及其妻的证言证实其伤是被打数次,且打的最严重的不是凌晨时发生的。上述说明:其轻伤的形成不能确定是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即凌晨),也不能确定是被告人等人所致,自然与被告人没有关系。 本案中,还有一个事实很重要:受害人的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并轻微移位,是一次击打所成,还是多次击打所成,并没有确认。从法医学上讲,应该是一次击打所致。但这个结论,意味着所诉的五人中至少有四人是冤枉的。从本案的情况不难看出:一个很轻的轻伤,不存在共同加害。 (三)从造成轻伤的原因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造成伤害,未必都构成犯罪,加害人的行为的故意和动机,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制止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伤害、正当防卫造成的伤害等均不是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受村民大会和村委委派的交接清算组成员,到受害人办公室是执行职务行为,且该职务行为是合法的,是为了维护村民利益,法律应当支持和保护。受害人不进行交接,引发与村民的矛盾激化,若因被告人在现场并有警告受害人的行为及没踢着受害人的一脚,就推定被告人对受害人在矛盾激化中的轻伤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与当前司法为民利民的刑事政策相悖。 庭审中已查证:受害人所在的企业,是村委的企业,受害人是村委委派并任命的经营管理者。村委有权任命,就有权免职。受害人对村委免职行为应当执行,如对免职和清算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解决,而拒不交接,是违法的。因拒不交接引发了与村民矛盾的激化冲突,受害人应对所受到的伤害负主要责任。从这个角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共同加害人,不是伤害的共犯,而是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发生的与职务有关的行为。 特别强调的是:对一个轻伤中的起点伤情,受害人有主要过错,不应当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否则,有违刑法对权利保护的均衡与公平! 基于以上理由,我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强奸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哪些程序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有以下几个程序的认定:第一,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础;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就是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词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加深对刑事故意伤害罪的了解与认识。
在我国发生刑事案件的话,一般是需要邀请律师进行相关的配合以及进行辩论的,具体来说对于刑事案件谁有权力进行委托相关律师进行处理呢。那么刑事案件谁有权委托律师? 一、刑事案件谁有权委托律师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二、辩护人的主要范围 (一)可担任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41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除律师以外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不能担任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刑事案件二审上诉后多久开庭 在刑事案件当中,关于二审的上诉,上诉之后多久人民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没有进行具体的时间上的规定。在法律里面只对二审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受理之后的时间期限进行了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时间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两个半月的时间,而民事类案件的时间期限,可以达到三个月的时间。 案件当中的当事人,当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如果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服从的情况,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力,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里面,向所属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被告当事人的辩护人员,以及被告当事人的亲属,在被告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之下,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案件进行上诉。 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进行上诉之后,也是可以进行撤诉的。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里面,作为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员,或者是属于自诉人员,以及被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员,在这个时间提出要撤回上诉的,负责二审的人民法院应该准许其进行撤诉。如果实在上诉的期限届满的时候,提出撤销上诉,负责二审的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之后,确定是符合进行撤诉的情况,会准许当事人进行撤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当中,会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的审理,如果经过合议庭的审查之后,认定案件的事实结果是与第一次审理的判决结果,是一致的时候,在各种情况下,如果证据充足,可以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对民检察院产生抗诉的情况,这类案件是要进行开庭审理的。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会在开庭之前的三天,对案件的被告当事人姓名、案件的原由,开庭审理的地点以及开庭的时间,对外予以公布。 综上可知,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当中,一般会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双方邀请律师,所以说我们需要积极配合律师的调查工作。